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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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調查中之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性騷擾申調會如認有必要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應報經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議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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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2條,當性騷擾事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時,性騷擾申調會如認為有必要停止該事件的處理,必須經過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的議決同意。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偵查或審判程序中進行的相關操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公正合法。 根據參考資料《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處理,應依照相關法律或法規進行自行或移交其他權責機關的懲處程序。此規定旨在確保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可以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學校或主管機關更專業的調查能力,以確保對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處理公正有效。 根據參考資料教育部106年12月6日函,該函文表明性平會調查的結果仍然認定教師的性騷擾行為屬實,但未達到情節重大。教育部並不是因為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足以影響原調查結果的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因此,性平會的修正調查報告只是對原調查報告的補充,並非重新調查程序。這一點可以作為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進行重新調查的依據。 总結以上資訊,根據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2條,性騷擾申調會在性騷擾事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停止該事件的處理,則需要經過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的議決同意。這是為了確保在偵查或審判程序中進行的操作合法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 性騷擾名詞
- 偵查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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