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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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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性騷擾申調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3條的規定,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可以以書面方式撤回申訴。一旦申訴被撤回,就不得再對同一事由再次進行申訴。 典型案例參考資料:《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中華民國司法院考績委員會,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0月12日。

  • 性騷擾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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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性騷擾申調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