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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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性騷擾申調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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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3條的規定,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可以以書面方式撤回申訴。一旦申訴被撤回,就不得再對同一事由再次進行申訴。 典型案例參考資料:《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中華民國司法院考績委員會,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0月12日。
- 性騷擾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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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