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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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學院各級主管人員不得因所屬同仁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如有前開情形並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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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4條規定,該學院的各級主管人員不得因所屬同仁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給予不利的處分。如果發現有此情況並經查明屬實,將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學院內部的申訴制度能夠正常運作,並防止主管人員對提出申訴的人報復。該規定保護了提出申訴的權益,並提供了一個安全的環境,鼓勵學院內部問題的揭露和解決。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法官向他的上級主管提出了一宗性騷擾的申訴,根據這條規定,上級主管不得因此給予法官不利的處分,比如降低其職位或給予懲戒處分。如果發現上級主管因申訴而對法官報復,經過調查查明後,可依照情節的嚴重程度,對上級主管進行相應的處分,例如警告、停職或解僱。
- 前開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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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