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 條
快速跳轉
一、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提供員工、派遣勞工、求職者、技術生、實習生及參加研習人員(以下簡稱本要點適用對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服務及研習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及參考資料,法官學院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條,確定了以下幾點: 1. 法官學院的適用對象包括員工、派遣勞工、求職者、技術生、實習生以及參加研習人員,這些人在工作、服務和研習的環境中應該免於性騷擾。 2. 法官學院需要提供適當的預防、糾正、懲處和處理措施,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隱私。 3. 這些措施的制定是基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的規定。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雇主有責任提供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並在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和補救措施。此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受僱者的尊嚴、自由以及公平的職場表現,並達到平等、消除歧視和促進性別平等的立法目的。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第1項的規定,該法旨在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並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和環境。該法第2條第7款進一步定義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的是一方是學校的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是學生。此外,該法還明確了主管機關的定義。 根據上述的法規和解釋,性平法是針對職場上雇主和受僱者之間的性騷擾防治,而性別平等教育法則主要針對校園性騷擾事件預防和處理。在校園性騷擾事件中,學校應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來進行調查和處理,並應遵守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和答辯的機會。 此外,根據教育部的解釋,對於教師的私德爭議案件,例如婚外情或師生戀等問題,學校應該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調查,並且在需要委託性平會調查時,要經過性平會同意,性平會應將調查結果送回學校繼續處理。 根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第36條第3項的規定,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在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這項規定強調了主管機關對學校提供支持和協助的責任。 以上資料的參考來源是政府相關機關公布的法律法規內容,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等。這些資料是最新且與問題有關的,可用於解釋並支持對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條的理解。
- 性騷擾名詞
- 懲處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