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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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有下列二款情形之一者: (一)本要點適用對象於執行職務或參加研習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本學院各級主管或因業務關係而有管理監督權限者,利用權勢或機會,對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任用、聘僱、工作配置、考核、遷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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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2條,性騷擾之定義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指在執行職務或參加研習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他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從而侵犯或干擾他人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第二種情形是指法官學院各級主管或因業務關係而有管理監督權限者,利用權勢或機會,對下屬作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並作為任用、聘僱、工作配置、考核、遷調、獎懲等交換條件。 例如,如果一名法官學院的主管對一位下屬表示,只有在答應與其發生性關係後才能晉升,這就屬於第二種情形下的性騷擾。這種行為利用了職務上的權勢,以性關係作為個人晉升的條件。 參考資料: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 性騷擾名詞
- 脅迫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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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