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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有下列二款情形之一者: (一)本要點適用對象於執行職務或參加研習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本學院各級主管或因業務關係而有管理監督權限者,利用權勢或機會,對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任用、聘僱、工作配置、考、遷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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