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於非本學院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學院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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