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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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學院各級主管人員不得因所屬同仁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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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9條的規定,本學院各級主管人員不得因所屬同仁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給予不利的處分。違反此規定的人將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受到相應的處分。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名主管人員因為同仁提出申訴而降低該同仁的待遇或職位,那麼該主管人員就違反了該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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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