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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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事人對於申訴案件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申訴人不服不受理之決定者,亦同。 申復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決議書影本,向性騷擾申評會為之。 第一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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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8條規定,當事人如對於申訴案件之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的次日起計算,提出申復。如果申復事由是發生在收到書面通知之後或是知悉之後,則自知悉時起計算申復期限。申復應以書面方式陳述理由,並連同原申訴決議書的影本,提交給性騷擾申評會。一旦申訴案件已經結案,就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訴。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2019年2月更新,網址: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_3_1.aspx?no=663
- 異議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申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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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