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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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或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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