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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性騷擾申訴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簽請主任委員同意後備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經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避免重複詢問,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關係人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評議。 (四)性騷擾申評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對質。 (五)性騷擾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評議成立時,並得對申訴之相對人作成議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申訴人如為本學院及所屬機關員工,且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議處建議。 (六)會議紀錄應載明決定之理由,簽陳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另移請本學院人事處依規定議處或相關機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七)申訴案件應自申訴提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八)性騷擾申評會於受理申訴案件期間,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迴避之情形者,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九)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不公開。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如有違反,得由委員一人提案,經性騷擾申評會決議後,呈請院長解除其委員或相關職務,並得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性騷擾申評會調查完成後應審酌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給予完善之保障,避免被性騷擾者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十一)本學院應確保性騷擾申評會所作決議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發生。 (十二)派遣勞工如遭受本要點其他適用對象所為之性騷擾時,由本學院受理申訴,必要時得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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