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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狀,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四)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五)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評議期間得撤回申訴;其撤回方式應以書面為之,並於送達性騷擾申評會後即予結案備查,且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本學院各級主管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通報性騷擾申評會,並由該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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