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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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狀,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四)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五)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評議期間得撤回申訴;其撤回方式應以書面為之,並於送達性騷擾申評會後即予結案備查,且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本學院各級主管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通報性騷擾申評會,並由該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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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第5条的法规,《法官学院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处理要点》,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口头申诉的人员或单位应制作记录,并向申诉人朗读或允许其阅读,并在确认内容无误后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书面申诉应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服务单位及职称、住所、联系电话、申诉日期。 (二)如有代理人,则应提交委任状,并载明其姓名、住所、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事实和内容。 (四)可以获取的相关证据或证人。 (五)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在案件评议期间可以撤回申诉;其撤回方式应以书面形式,并在送达性骚扰申评会后结案备查,并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诉。 法官学院各级主管在得知有性骚扰情况时,应通报性骚扰申评会,并由该会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 性騷擾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狀名詞
- 人證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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