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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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國研究人員,以在前往國家之大學或專業機構進行專題研究為主。另得視需要,於研究期間,在同一國家內之相關機構從事觀摩學習,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5 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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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內文,該法規是關於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的第10條。根據該條款的內容,出國研究人員主要是前往其他國家的大學或專業機構進行專題研究。此外,根據需要,在同一個國家內的相關機構也可以進行觀摩學習,但觀摩學習的期間不得超過15天,並且限制只能有一次觀摩學習的機會。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出國研究人員能夠專注於專題研究,同時也提供了一個限制觀摩學習時間和次數的規範。這意味著出國研究人員不僅需要在指定的國家進行專題研究,同時也可以在該國家的相關機構進行觀摩學習,以進一步提升研究成果。 儘管以上提供的內文提供了關於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的相關資訊,但尚無足夠相關性的參考資料來完整釐清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因此,關於該法條的進一步解釋和範例目前暫無法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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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