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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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題研究人員研究期滿應即回任服務,服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2 倍及延長留職停薪之 1 倍,違者應追繳研究期間所領之全部給與;並於進修期滿後 3 個月內提交心得報告,逾期未繳交心得報告,其已借支之相關經費或已結報款項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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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11條規定,專題研究人員在研究期滿後應立即回任服務,並且服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的2倍及延長留職停薪期間的1倍。若違反此規定,該研究人員應追繳研究期間所領取的全部給與。此外,研究人員也應在進修期滿後的3個月內提交心得報告,若逾期未提交心得報告,則已借支或已結報的相關經費應被追繳。 相關範例: 假設某研究人員參加了司法院的出國專題研究計畫,期間為1年,其帶職帶薪期間為2年,並且延長留職停薪期間為6個月。若研究人員在研究期滿後不回任服務,則需要追繳1年帶職帶薪期間和6個月的延長留職停薪期間所領取的全部給與。此外,若研究人員在進修期滿後未在3個月內提交心得報告,則已借支或已結報的相關經費也需要被追繳。 參考資料: 1.《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79.12.28) 2.《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86.05.21) 3.《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 (84.12.26)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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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