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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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暨「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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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13條規定,該計畫未盡事宜將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以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辦理。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進修研究計畫的執行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該法令的主要目的在於規範公務人員的進修學習,提供進修研究的制度與程序,以培養與提升公務人員的專業能力。此外,《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則為該計畫的具體實施細則,其中應包含選送標準、申請程序、研究計畫內容、經費補助等相關規定。具體應依據該法令及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以確保進修研究計畫的透明、公正與有效性。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法規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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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