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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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限:依核定專題研究題目期間。如須延長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1 個月前函報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經核准者,最多得延長 3個月,但核准延長期間,一律留職停薪。 專題研究期滿(含延長期間)應即回任服務,回任服務期滿,始得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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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3條,設有以下規定: 1. 期限:根據核定的專題研究題目期間進行研究。如果需要延長期限,必須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司法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最多可以延長3個月,但延長期間一律留職停薪。 2. 專題研究期滿後(包括延長期間),必須立即回任服務。在回任服務期滿後,才能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例如,如果一位司法院的研究人員在專題研究期限結束前一個月時,發現自己需要多一點時間完成研究,他可以向司法院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如果司法院核准了他的申請,他最多可以延長3個月的期限,但在延長期間他必須留職停薪。一旦延長期限結束,他必須立即回任服務,並在回任服務期滿後才能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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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