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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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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限:依核定專題研究題目期間。如須延長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1 個月前函報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經准者,最多得延長 3個月,但核准延長期間,一律留職停薪。 專題研究期滿(含延長期間)應即回任服務,回任服務期滿,始得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3條,設有以下規定: 1. 期限:根據核定的專題研究題目期間進行研究。如果需要延長期限,必須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司法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最多可以延長3個月,但延長期間一律留職停薪。 2. 專題研究期滿後(包括延長期間),必須立即回任服務。在回任服務期滿後,才能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例如,如果一位司法院的研究人員在專題研究期限結束前一個月時,發現自己需要多一點時間完成研究,他可以向司法院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如果司法院核准了他的申請,他最多可以延長3個月的期限,但在延長期間他必須留職停薪。一旦延長期限結束,他必須立即回任服務,並在回任服務期滿後才能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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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3 條規定:「三、期限:依核定專題研究題目期間。如須延長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1 個月前函報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