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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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象及條件:本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及法院行政人員,並符合「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 4 點所訂資格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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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4條的規定,這項計畫的對象包括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的法官和法院行政人員。這些人員需要符合「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4點所訂的資格條件。 根據我的尋找,目前我無法找到跟此法條具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任何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或相關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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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