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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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程序: (一)項目審定:由本院各業務廳依據業務發展需要,配合當前司法革新,提報研究項目,簽請院長核定後,函送各機關轉知。 (二)甄試:採測驗擬赴國家語言能力及資績評比方式辦理。各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院送請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測驗擬赴國家之語言能力。 (三)核定:經彙總甄試人員語言能力成績及資績分數,提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送請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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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5 條》的作業程序,該條規定如下: 一、項目審定:各業務廳根據業務發展需求提出研究項目,經院長核定後,函轉各機關。 例子:司法院法制局提出此年度研究項目:《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問題研究》,經院長審核通過,函轉各法務部門。 二、甄試:採用測驗及資績評比方式進行。各機關提出參加甄試人員的推薦名單,經審查合格後,由司法院送交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進行語言能力測試。 例子:法務部提名李小明參加甄試,經過審查合格後,由司法院向語言測驗中心安排進行測試。 三、核定:將甄試人員的語言能力成績和資績分數匯總後,提交給司法院甄審委員會審議,並請院長核定。 例子:甄審委員會對甄試人員的成績和資績進行評估和審查,最終由院長進行核定。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是根據司法院相關法規及內部作業程序所提供的資訊。
- 審定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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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