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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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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錄取標準:依下列標準擇優錄取 6 名: (一)語言能力測驗之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不得低於 60 分,口試須達 S-2+ 以上。 (二)語言能力測驗:佔總分之 70 %(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各科分數之平均乘以 70 %,另口試需達 S-2+ 以上,凡口試成績達 S-3- 以上者,於本項分數增加 2 分,S-4- 以上者,於本項分數增加 4 分,S-5- 以上者,於本項分數增加 6 分,但本項總分以不超過 76 分為限)。 (三)資績評比:佔總分之 30 %,依甄試人員年資、考績、獎懲評比。年資每年採計 2 分,已滿半年未滿 1 年部分,採計 1 分,最高採計 10 分;最近 5 年年終考績,甲等採計 2 分,乙等採計1 分,另予考績折半計算,最高採計 10 分;最近 5 年獎懲,嘉獎、申誡各加減 1 分,記功、記過各加減 3 分,記大功、記大過各加減 9 分,最高採計 10 分。(資績評比採計如附表) (四)依語言能力測驗及資績評比分數加總後,擇優錄取。每一研究項目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6條的規定,以下逐條釋義: 一、語言能力測驗之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不得低於 60 分,口試須達 S-2+ 以上。 根據本條規定,申請該研究計畫的人必須通過語言能力測驗,並且在聽力、用法、字彙和閱讀領域的平均分不得低於60分。此外,口試成績須達到S-2+以上。 二、語言能力測驗:佔總分之 70 %(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各科分數之平均乘以 70 %,另口試需達 S-2+ 以上,凡口試成績達 S-3- 以上者,於本項分數增加 2 分,S-4- 以上者,於本項分數增加 4 分,S-5- 以上者,於本項分數增加 6 分,但本項總分以不超過 76 分為限)。 根據本條規定,語言能力測驗的分數佔整體總分的70%,其中聽力、用法、字彙和閱讀的平均分數佔該項分數的70%。同时,口試成績須達到S-2+以上。根據口試成績的級別,會在該項分數上增加2、4或6分,但該項總分不得超過76分。 三、資績評比:佔總分之 30 %,依甄試人員年資、考績、獎懲評比。年資每年採計 2 分,已滿半年未滿 1 年部分,採計 1 分,最高採計 10 分;最近 5 年年終考績,甲等採計 2 分,乙等採計1 分,另予考績折半計算,最高採計 10 分;最近 5 年獎懲,嘉獎、申誡各加減 1 分,記功、記過各加減 3 分,記大功、記大過各加減 9 分,最高採計 10 分。(資績評比採計如附表) 根據本條規定,資績評比佔總分之30%,並根據申請人的年資、考績和獎懲進行評比。每一年的年資計2分,已滿半年但未滿一年的部分計1分,最高分為10分。近五年的年終考績,甲等計2分,乙等計1分,該項分數需按比例計算,最高分為10分。近五年的獎懲,嘉獎和申誡加減1分,記功和記過加減3分,記大功和記大過加減9分,最高分為10分。資績評比的具體計算方式請參照附表。 四、依語言能力測驗及資績評比分數加總後,擇優錄取。每一研究項目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根據本條規定,依據語言能力測驗和資績評比的分數加總,進行優先錄取。每個研究項目正取1名,備取1名。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6條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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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6 條規定:「六、錄取標準:依下列標準擇優錄取 6 名: (一)語言能力測驗之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