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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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定錄取人員,應於本會計年度內執行完畢,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且 3 年內不得再申請選送進修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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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96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7條,已經核定錄取的人員必須在當年度內完成計畫執行,否則將被視為放棄資格並註銷。此外,該人在接下來的3年內也不得再次申請選送進修及專題研究。 針對該條款的範例,我們可以考慮以下情況:假設某位法官被選送參加該計畫,並已經核定錄取。然而,在計畫執行的過程中,該法官因為突發情況無法在本會計年度內完成計畫,超過期限作業。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該法官的參與資格將被註銷,並且在接下來的3年內他也無法再申請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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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