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閱覽人於閱覽室複印資料,以自行操作影印機複印為原則。操作時,應依閱覽室專責人員指導。 複印政府資訊,不論複印成效如何均以複印頁數合計其總金額。
根據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第7條的規定,閱覽人在閱覽室進行複印資料時,應自行操作影印機進行複印,並且應依照閱覽室的專責人員的指導進行操作。此外,不論複印成效如何,複印政府資訊所需支付的費用將根據複印的頁數進行計算。 然而,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及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第7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給出對該條所提供的100%關聯度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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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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