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供閱覽政府資訊,關於閱覽人應遵守之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1.29
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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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設置政府資訊閱覽室,供閱覽人閱覽本院之政府資訊。閱覽人進入閱覽室,應受閱覽室專責人員之指導及監督。
三、本院政府資訊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本院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
四、閱覽本院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經換證、登記後,方得進入閱覽室閱覽。
申請閱覽本院提供之政府資訊,閱覽人應持本院核准閱覽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經換證、登記後,向主辦單位承辦人員辦理閱覽事宜。
五、閱覽人閱覽政府資訊,應由專責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攜出閱覽場所。
(二)對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原狀之行為。
(三)政府資訊經裝訂或遮蔽者,不得拆散或揭除。
(四)政府資訊之抄錄或影印等重製行為,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五)政府資訊使用完畢後,應照原狀交還專責人員或存放原來處所。
(六)不得有飲食、吸菸、嚼食口香糖及檳榔或其他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七)不得有妨害秩序或其他不符閱覽目的之行為。
閱覽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經專責人員勸阻無效者得立即中止其閱覽。必要時,得通知警衛人員處理,並視情形移送權責機關。
六、閱覽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七、閱覽人於閱覽室複印資料,以自行操作影印機複印為原則。操作時,應依閱覽室專責人員指導。
複印政府資訊,不論複印成效如何均以複印頁數合計其總金額。
八、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而導致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1.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