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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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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閱覽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第 6 條規定,閱覽人在抄寫卷宗資料時,只能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這表示閱覽人不得使用筆墨等其他媒介進行抄寫,只能以鉛筆或可攜式電腦作為限制。此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保護卷宗文件的完整性和避免意外刪改卷宗內容。 參考資料: 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x?expno=42 備註:根據給定的上下文,無法確定問題與提供的法规內容之間的關聯。請提供更具體的問題以便進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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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第 6 條規定:「六、閱覽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