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閱覽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第 6 條規定,閱覽人在抄寫卷宗資料時,只能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這表示閱覽人不得使用筆墨等其他媒介進行抄寫,只能以鉛筆或可攜式電腦作為限制。此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保護卷宗文件的完整性和避免意外刪改卷宗內容。 參考資料: 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x?expno=42 備註:根據給定的上下文,無法確定問題與提供的法规內容之間的關聯。請提供更具體的問題以便進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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