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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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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閱覽人閱覽政府資訊,應由專責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攜出閱覽場所。 (二)對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原狀之行為。 (三)政府資訊經裝訂或遮蔽者,不得拆散或揭除。 (四)政府資訊之抄錄或影印等重製行為,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五)政府資訊使用完畢後,應照原狀交還專責人員或存放原來處所。 (六)不得有飲食、吸菸、嚼食口香糖及檳榔或其他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七)不得有妨害秩序或其他不符閱覽目的之行為。 閱覽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經專責人員勸阻無效者得立即中止其閱覽。必要時,得通知警衛人員處理,並視情形移送權責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第5條,閱覽政府資訊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不得將政府資訊攜出閱覽場所。 2. 不得對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進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原狀的行為。 3. 不得拆散或揭除已裝訂或遮蔽的政府資訊。 4. 在抄錄或影印政府資訊時,應避免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5. 使用完畢的政府資訊應照原狀交還專責人員或存放原來的位置。 6. 不得飲食、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做其他損害環境整潔的行為。 7. 不得有妨害秩序或其他不符閱覽目的的行為。 若閱覽人違反上述規定,專責人員勸阻無效後可立即中止其閱覽,必要時可通知警衛人員處理,並視情形移送權責機關。 参考资料: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第5條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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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第 5 條規定:「五、閱覽人閱覽政府資訊,應由專責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