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機關調入本院暨所屬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之核敘原則 第 1 條
快速跳轉
一、獎勵部分: (一)獎勵事由為參與選務工作、或當日已支給費用之工作,或屬受獎勵人員職責內或其兼任職務內應辦事項,且為例行性、經常性業務者,列入年終考績參考。但該項業務經各部、會、處、局、署及同層級以上之機關或縣市政府評比為團體組優等以上或第一名至第三名者,得參照「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所定敘獎之標準,其主辦人員及督導人員於記功一次之敘獎額度內,協辦人員於嘉獎二次之敘獎額度內,衡酌實際狀況予以敘獎。 (二)獎勵事由雖屬受獎勵人員職務或兼任職務內,基於職責應辦理之事項;惟具有時效性及繁重性者,參照「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所定敘獎之標準,照原服務機關建議額度或衡酌實際狀況予以酌減敘獎。 (三)對於辦理非其職務或其兼任職務內應辦理之事項,具臨時性或專案性質業務績效優良者,參照「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定敘獎之標準,除有特殊情形外,於記一大功額度內,依原服務機關建議額度衡酌敘獎。 (四)獎勵事由如本院已訂定統一敘獎標準者,依該敘獎標準核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看出外機關調入本院暨所屬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之核敘原則第1條涉及獎勵部分。根據該條款內容,獎勵事由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獎勵事由為參與選務工作、或當日已支給費用之工作,或屬受獎勵人員職責內或其兼任職務內應辦事項,且為例行性、經常性業務者,列入年終考績參考。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項業務經各部、會、處、局、署及同層級以上之機關或縣市政府評比為團體組優等以上或第一名至第三名,則可參照「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的敘獎標準予以敘獎。 2. 獎勵事由雖屬受獎勵人員職務或兼任職務內,基於職責應辦理之事項,具有時效性及繁重性的情況下,依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的敘獎標準,可以酌減敘獎。 3. 對於辦理非其職務或其兼任職務內應辦理之事項,具臨時性或專案性質業務績效優良者,除有特殊情形外,依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敘獎標準,在記一大功額度內予以敘獎。 4. 如果本院已訂定統一敘獎標準,則依該敘獎標準核獎。 這是根據上述法規針對獎勵部分的解釋,並且參考到了「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條。
相關函釋 1 則
- 衡酌名詞
- 惟名詞
- 非名詞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