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閱卷室承辦人就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應遵照法院指定及書記官具體指明之卷證範圍,影印後付與聲請人。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的作業要點第10條規定,閱卷室承辦人應遵照法院指定及書記官具體指明的卷證範圍,將影印的卷證影本提供給聲請人。這條規定保障了被告人獲得閱讀卷證的權利,並且明確指出提供影印件的責任由閱卷室承辦人承擔。 例如,如果被告人聲請檢閱某個刑事案件的證物,閱卷室承辦人應根據法院指示,提供該案件相關的卷證影本給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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