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閱卷室承辦人收受卷證時,應將卷宗之案號、案由及證物明細,逐卷及逐證登載於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如附件四),妥善保管,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並應於當日影印完畢,即將卷宗交還書記官。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9條規定,閱卷室承辦人在收受卷證時,應該將卷宗的案號、案由以及證物的明細逐卷及逐證登載於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並且妥善保管。此外,當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的案件時,應該在當天影印完畢後,立即將卷宗交還書記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