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閱卷室承辦人應於被告到院領取卷證影本、檢閱卷證或接獲書記官通知時,向書記官領取卷證。閱卷室承辦人領取卷證時,應於書記官交付閱卷室卷證登記簿(如附件三)簽名或蓋章。 法院許可付與被告電子卷證者,應由書記官將電子卷證傳送閱卷室,由閱卷室承辦人交付被告。翻拍證物照片、複製電磁紀錄者,亦同。前二項卷證影本,應加設浮水印。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8條,被告到法院領取卷證影本、檢閱卷證或接獲書記官通知時,應由閱卷室承辦人向書記官領取卷證。閱卷室承辦人領取卷證時,應在書記官交付的閱卷室卷證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 該法規還提到,若法院允許被告使用電子卷證,書記官應將電子卷證傳送至閱卷室,由閱卷室承辦人交給被告。對於證物照片的翻拍或電磁紀錄的複製,也同樣適用。而前兩項提到的卷證影本,應加設浮水印。 範例: 根據這個法規,如果被告到法院領取卷證影本,閱卷室的承辦人應該在收取卷證時,在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 另外,如果法院允許被告使用電子卷證,書記官應該將電子卷證傳送給閱卷室,並由閱卷室的承辦人交給被告。同樣地,對於證物照片的翻拍或電磁紀錄的複製,也需要加設浮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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