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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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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許可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者,應指定付與卷證或檢閱卷證之範圍後,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除當庭檢閱卷證者外,並通知閱卷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當法院准許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時,應明確指定付與或檢閱的卷證範圍,然後由書記官指定適當的日期和時間,通知被告預先支付費用並到法院領取卷證影本或進行卷證的檢閱。除了當庭檢閱卷證的情況外,法院還應通知被告前往閱卷室進行檢閱。

  • 被告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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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7 條規定:「七、法院許可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者,應指定付與卷證或檢閱卷證之範圍後,交書記官指定適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