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院許可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者,應指定付與卷證或檢閱卷證之範圍後,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除當庭檢閱卷證者外,並通知閱卷室。
根據該法條,當法院准許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時,應明確指定付與或檢閱的卷證範圍,然後由書記官指定適當的日期和時間,通知被告預先支付費用並到法院領取卷證影本或進行卷證的檢閱。除了當庭檢閱卷證的情況外,法院還應通知被告前往閱卷室進行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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