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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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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書記官收受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聲請狀,應即報請法官審。 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法者,應不許可。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一項聲請,法院認聲請卷證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屬已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者,得限制之。檢閱卷證之聲請,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亦同。 前二項不許可、命補正或限制及其理由,應以裁定送達被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6條,書記官在收到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的聲請書後,應立即報請法官審核。如果法院認為此聲請不合法,應該不准許,但如果可以補正的話,應該先給予被告一個指定時間補正。根據第一項聲請,法院認為卷證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者可能妨害另一案件的偵查,或者涉及到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或者屬於已塗銷的少年前案紀錄及相關資料,可以限制被告的權利。對於檢閱卷證的聲請,如果不屬於有效行使防禦權的必要,也可以限制。對於不准許、命令補正或限制聲請的理由,應該以裁定的方式送達給被告。

  • 書記官名詞
  • 被告名詞
  • 聲請狀名詞
  • 名詞
  • 另案名詞
  • 偵查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名詞
  • 防禦權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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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6 條規定:「六、書記官收受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聲請狀,應即報請法官審核。 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法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