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書記官處理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事宜,有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核示。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5 條,書記官在處理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的相關事項時,如果有任何疑義,應當向法官請求核示。這意味著書記官在處理此類事務時需要遵循法官的指示和指導,并在確定不明確之前尋求法官的意見。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法官的參與和監督,以確保對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的程序正確無誤。在實際操作中,書記官在確定如何處理這些事項時可能面臨的不確定性或疑問事項都應當向法官報告和請示。具體範例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料,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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