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被告確認之,並作成紀錄附卷。
根据上述资料中提到的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4條,该条款规定: 四、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被告確認之,並作成紀錄附卷。 这意味着,在被告对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或檢閱卷證的范围存在疑义时,书记员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与被告确认,并作记录并附在卷宗中。 例如,在一个刑事案件中,被告申请檢閱卷證以了解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然而,被告对于檢閱的范围存在疑问,不确定是否可以檢閱特定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书记员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与被告联系,并就范围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结果记录下来,并附在卷宗中。这样可以确保被告对于檢閱的范围有清楚的了解,并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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