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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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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被告確認之,並作成紀錄附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资料中提到的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4條,该条款规定: 四、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被告確認之,並作成紀錄附卷。 这意味着,在被告对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或檢閱卷證的范围存在疑义时,书记员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与被告确认,并作记录并附在卷宗中。 例如,在一个刑事案件中,被告申请檢閱卷證以了解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然而,被告对于檢閱的范围存在疑问,不确定是否可以檢閱特定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书记员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与被告联系,并就范围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结果记录下来,并附在卷宗中。这样可以确保被告对于檢閱的范围有清楚的了解,并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 被告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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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四、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檢閱卷證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被告確認之,並作成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