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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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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罰金易服勞役者,罰金金額經減少二分之一,其易服勞役之日數,應按其減處之罰金額,依有關各項折算標準之規定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罰金易服勞役的情況下,被判處的罰金金額若被減少一半,則其易服勞役的日數應根據減處後的罰金金額按照有關的折算標準進行定算。這意味著減刑後的罰金金額越高,易服勞役的日數就越長。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刑法》第42條第5項規定罰金總額折算易服勞役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及有關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的相關法規。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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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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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規定:「十七 罰金易服勞役者,罰金金額經減少二分之一,其易服勞役之日數,應按其減處之罰金額,依有關各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