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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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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法院辦理九十六年的減刑案件應遵循注意事項第16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減刑後的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維持原來的標準,不得有所變更。

  • 易科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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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規定:「十六 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