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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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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就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中,若所有的數罪都應該減刑,那麼在減刑後重新定義執行刑時,應該是原本定義執行刑的二分之一。如果數罪中有些應該減刑,有些不應該減刑,那麼在減刑後重新定義執行刑時,應該在原本定義執行刑的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

  • 數罪併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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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規定:「十五 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