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就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中,若所有的數罪都應該減刑,那麼在減刑後重新定義執行刑時,應該是原本定義執行刑的二分之一。如果數罪中有些應該減刑,有些不應該減刑,那麼在減刑後重新定義執行刑時,應該在原本定義執行刑的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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