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因本條例減刑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參考刑法第七十二條)。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如果因減刑而產生的時間不滿一日,或金額不滿一元,將不予計算。這是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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