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 應予減刑之案件,如應依其他法令減刑者,應先依其他法令減刑後,再依本條例就其減得之刑減其宣告刑,並應在裁判理由內,說明減刑之意旨及引用有關法條。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的規定,對於有應依其他法令減刑的案件,應先按照其他法令減刑後,再根據該法條減少宣告刑。在裁判理由中,法院還應說明減刑的目的和引用相關法條的理由。 符合此條例的一個範例是「刑法第205條」。根據該條例,對於蓄意傷害他人身體,嚴重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情節,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來減輕犯人的刑罰。 該條例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205條和相關的法律解釋和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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