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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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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應予減刑之案件,如應依其他法令減刑者,應先依其他法令減刑後,再依本條例就其減得之刑減其宣告刑,並應在裁判理由內,說明減刑之意旨及引用有關法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的規定,對於有應依其他法令減刑的案件,應先按照其他法令減刑後,再根據該法條減少宣告刑。在裁判理由中,法院還應說明減刑的目的和引用相關法條的理由。 符合此條例的一個範例是「刑法第205條」。根據該條例,對於蓄意傷害他人身體,嚴重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情節,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來減輕犯人的刑罰。 該條例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205條和相關的法律解釋和裁判書。

  • 法令名詞
  • 宣告名詞
  • 裁判理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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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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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十九 應予減刑之案件,如應依其他法令減刑者,應先依其他法令減刑後,再依本條例就其減得之刑減其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