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因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 96 年 7 月 16 日施行,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依本條例辦理減刑相關案件,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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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 96 年 7 月 16 日施行,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依本條例辦理減刑相關案件,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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