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條例實行前已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少年,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應切實查對有關文件,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少年以核准假釋出獄之監獄(含明陽中學)為單位,造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少年名冊」(格式詳如附件一)限時函送(格式詳如附件二)或派專人持送各該核准假釋出獄之監獄(含明陽中學)。各監獄(含明陽中學)將依各法院檢送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人名冊」,造具「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送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依本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但假釋中之受刑人經依法撤銷其假釋者,仍應由檢察官依本條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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