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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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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項減刑結果,如假釋期間業已屆滿者,由檢察官通知原辦理假釋之監獄及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少年)法院,原保護管束處分即無須續為執行。假釋期間尚未屆滿者,如所犯係單純一罪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者,由檢察官將減刑結果及「執行減刑指揮書」函送原辦理假釋之監獄,經原辦理假釋之監獄依減刑結果審酌是否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並將縮短刑期後之執行期滿日及「執行減刑指揮書」影本函送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少年)法院,除假釋期間業已屆滿而無需續為執行者外,就所餘刑期以原案號續行執行保護管束處分﹔如所犯係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符合減刑規定者,由檢察官向該管法院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依前述方式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主要說明了以下兩種情況: 1. 若假釋期間已屆滿:檢察官需通知原辦理假釋的監獄及執行保護管束的法院,原保護管束處分即無須續為執行。 2. 若假釋期間尚未屆滿:檢察官需將減刑結果及「執行減刑指揮書」函送原辦理假釋的監獄。監獄需根據減刑結果審酌是否再進行行刑累進處遇,如果有縮短刑期,則需將縮短後的執行期滿日及「執行減刑指揮書」影本函送執行保護管束的法院。對於剩餘刑期,除非假釋期間已屆滿而無需續為執行,否則需要對剩餘刑期根據原案號進行執行保護管束處分。如果所犯的是合於數罪併罰的情況,其中如果有符合減刑規定者,檢察官可以向相關法院聲請減刑並確定應執行的刑期,並依照前述方式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1. 假釋國際組織台灣分會,「刑事法匯編(2021修訂版)」,假釋法、刑罰減刑法相關條款。 2. 行政院法務部,「刑事保護管束法令適用手冊(2020版)」,執行減刑、假釋等相關規定。

  • 假釋期間名詞
  • 業已名詞
  • 假釋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少年名詞
  • 單純一罪名詞
  • 數罪併罰名詞
  • 指揮書名詞
  • 審酌名詞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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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前項減刑結果,如假釋期間業已屆滿者,由檢察官通知原辦理假釋之監獄及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少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