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各地方(少年)法院收受減刑結果函知,減刑結果為假釋期滿者逕以期滿結案;未期滿者報請法官換發保護管束執行書,變更保護管束執行期滿日期,續行執行保護管束處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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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方(少年)法院收受減刑結果函知,減刑結果為假釋期滿者逕以期滿結案;未期滿者報請法官換發保護管束執行書,變更保護管束執行期滿日期,續行執行保護管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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