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適用本條例減刑結果為假釋期滿者,概以 96 年 7 月 16 日(本條例施行日)為執行期滿日。惟少年如於 96 年 7 月 16 日前已有因故意更犯罪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 78 條規定辦理,並以確定判決結果適用撤銷假釋之規定;又少年如於 96 年 7 月 16 日前有刑法第78 條以外撤銷假釋事由之情形,而尚未依規定辦理撤銷假釋者,因執行期滿終結,不得再進行撤銷假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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