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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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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用本條例減刑結果為假釋期滿者,概以 96 年 7 月 16 日(本條例施行日)為執行期滿日。少年如於 96 年 7 月 16 日前已有因故意更犯罪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 78 條規定辦理,並以確定判決結果適用撤銷假釋之規定;又少年如於 96 年 7 月 16 日前有刑法第78 條以外撤銷假釋事由之情形,而尚未依規定辦理撤銷假釋者,因執行期滿終結,不得再進行撤銷假釋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根據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本條例施行日:指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生效的日期,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2. 執行期滿日:指犯人的假釋期滿的日期。 3. 因故意更犯罪:指在假釋期間內故意犯罪的行為。 4. 刑法第78條: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若在假釋期間內故意犯罪,則可以撤銷其假釋。 5. 確定判決結果:指對於因故意更犯罪而觸犯刑法第78條的人,經過審判後確定的判決結果。 6. 刑法第78條以外撤銷假釋事由:指除了因故意更犯罪外,根據刑法其他相關條文的規定,可能導致假釋被撤銷的情況。 根據以上釋義,如果一名少年在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施行前已經因故意更犯罪被判刑,則依照刑法第78條的規定進行假釋撤銷的程序。而如果一名少年在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施行前有其他的撤銷假釋事由,且尚未進行撤銷假釋的程序,在他的執行期滿後就無法再進行撤銷假釋的程序。

  • 假釋期滿名詞
  • 名詞
  • 少年名詞
  • 故意名詞
  • 第 78 條條文
  • 確定判決名詞
  • 撤銷名詞
  • 假釋名詞
  • 第7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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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適用本條例減刑結果為假釋期滿者,概以 96 年 7 月 16 日(本條例施行日)為執行期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