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適用本條例減刑結果為假釋期滿者,概以 96 年 7 月 16 日(本條例施行日)為執行期滿日。惟少年如於 96 年 7 月 16 日前已有因故意更犯罪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 78 條規定辦理,並以確定判決結果適用撤銷假釋之規定;又少年如於 96 年 7 月 16 日前有刑法第78 條以外撤銷假釋事由之情形,而尚未依規定辦理撤銷假釋者,因執行期滿終結,不得再進行撤銷假釋程序。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根據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本條例施行日:指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生效的日期,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2. 執行期滿日:指犯人的假釋期滿的日期。 3. 因故意更犯罪:指在假釋期間內故意犯罪的行為。 4. 刑法第78條: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若在假釋期間內故意犯罪,則可以撤銷其假釋。 5. 確定判決結果:指對於因故意更犯罪而觸犯刑法第78條的人,經過審判後確定的判決結果。 6. 刑法第78條以外撤銷假釋事由:指除了因故意更犯罪外,根據刑法其他相關條文的規定,可能導致假釋被撤銷的情況。 根據以上釋義,如果一名少年在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施行前已經因故意更犯罪被判刑,則依照刑法第78條的規定進行假釋撤銷的程序。而如果一名少年在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施行前有其他的撤銷假釋事由,且尚未進行撤銷假釋的程序,在他的執行期滿後就無法再進行撤銷假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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