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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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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監獄(含明陽中學)對於 96 年 7 月 16 日後因本條例減刑假釋出監之少年,均於假釋證書加蓋「96 減刑」戳記,請各地方(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就假釋證書詳予審查,對於未蓋有該戳記者,應注意假釋出監少年是否已依本條例聲請減刑,如有疑義,可函請原執行監獄審酌,以維少年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針對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注意事項第6條: 該條規定指出,96年7月16日後因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減刑假釋出監的少年,在假釋證書上應加蓋「96減刑」戳記。各地方(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應詳細審查假釋證書,對於未蓋有該戳記的情況,應留意假釋出監的少年是否已依據該條例聲請減刑。如有疑義,可以函請原執行監獄審酌,以確保少年的權益。 以上解析參考來自中華民國法務部98年10月27日法矯字第0980903061號函說明以及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0 年度台覆字第106 號覆審決定書。

  • 假釋名詞
  • 少年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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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執行監獄(含明陽中學)對於 96 年 7 月 16 日後因本條例減刑假釋出監之少年,均於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