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執行監獄(含明陽中學)對於 96 年 7 月 16 日後因本條例減刑假釋出監之少年,均於假釋證書加蓋「96 減刑」戳記,請各地方(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就假釋證書詳予審查,對於未蓋有該戳記者,應注意假釋出監少年是否已依本條例聲請減刑,如有疑義,可函請原執行監獄審酌,以維少年權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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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監獄(含明陽中學)對於 96 年 7 月 16 日後因本條例減刑假釋出監之少年,均於假釋證書加蓋「96 減刑」戳記,請各地方(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就假釋證書詳予審查,對於未蓋有該戳記者,應注意假釋出監少年是否已依本條例聲請減刑,如有疑義,可函請原執行監獄審酌,以維少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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