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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之案件,僅宣告刑適用本條例減刑,緩刑期間及保安處分不在減之列,付保護管束期間未變,仍應繼續執行,請少年保護官向受保護管束人詳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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