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少年保護官對於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應即予評估,如有再犯危險者應加強約談、訪視及輔導,強化管束效能。 少年保護官受理毒品案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應儘速評估其需求,轉介轄區內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提供轉介服務及 保護扶助,加強出監後追蹤輔導。 少年保護官受理減刑後假釋之毒癮愛滋受保護管束人,應立即轉介轄區內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提供必要之醫療及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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