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少年保護官對於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應即予評估,如有再犯危險者應加強約談、訪視及輔導,強化管束效能。 少年保護官受理毒品案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應儘速評估其需求,轉介轄區內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提供轉介服務及 保護扶助,加強出監後追蹤輔導。 少年保護官受理減刑後假釋之毒癮愛滋受保護管束人,應立即轉介轄區內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提供必要之醫療及追蹤。
根據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少年保護官在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的案件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少年保護官對於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應即予評估,如有再犯危險者應加強約談、訪視及輔導,強化管束效能。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網站上之「九十六年度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文件,第11條。 範例: 少年保護官對於一位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進行評估後,發現其再犯危險性較高。於是,少年保護官加強了對該人的約談、訪視和輔導工作,以增強對其的管束效果。 2. 少年保護官受理毒品案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應儘速評估其需求,轉介轄區內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提供轉介服務及保護扶助,加強出監後追蹤輔導。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網站上之「九十六年度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文件,第11條。 範例: 少年保護官受理了一名毒品案件的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立即評估了其需求並轉介至所在區域的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提供轉介服務和保護援助,並加強對其在出監後的追蹤和輔導工作。 3. 少年保護官受理減刑後假釋的毒癮愛滋受保護管束人,應立即轉介轄區內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提供必要之醫療及追蹤。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網站上之「九十六年度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文件,第11條。 範例: 少年保護官受理了一名減刑後假釋的毒癮愛滋受保護管束人的案件,立即將其轉介至所在區域的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提供必要的醫療和追蹤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