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少年保護官應經常與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保持聯繫,隨時就受保護管束人之需要,結合各項社會資源,提供就業、就養、就醫及就學等輔導與協助。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少年保護官應經常與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保持聯繫,隨時就受保護管束人之需要,結合各項社會資源,提供就業、就養、就醫及就學等輔導與協助。 根據法務部98年10月27日法矯字第0980903061號函,該條規定的目的是讓少年保護官和減刑後的假釋被保護管束人保持聯繫,並提供輔導和協助。這包括幫助他們找到就業機會、提供基本生活需求、提供醫療服務以及確保他們有機會接受教育。這種聯繫和協助的目的是幫助假釋被保護管束人順利融入社會、遠離犯罪,並幫助他們重建生活。 舉個例子,假設一位減刑後的假釋被保護管束人需要找到一份工作。根據減刑案件注意事項第10條的規定,少年保護官應該協助他尋找就業機會,可以結合社會資源,提供相應的輔導和協助,例如聯繫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求職技巧培訓,甚至與雇主聯繫,推薦他們受保護管束人適合的工作機會。這樣假釋被保護管束人就有機會獲得合適的工作,穩定生活,減少再犯罪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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