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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少年保護官應經常與減刑後假釋保護管束人保持聯繫,隨時就受保護管束人之需要,結合各項社會資源,提供就業、就養、就醫及就學等輔導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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