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訊監察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影響重大,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自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本法)確實審查。如須核發通訊監察書或調取票,亦應明確記載相關法定事項,且隨時監督通訊監察之執行情形。(本法一、十一、十一之一、十六)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中提到了以下幾點: 1. 通訊監察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影響重大,因此法院在處理通訊監察案件時需要進行確實的審查,以確保通訊監察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 如果在處理通訊監察案件時需要核發通訊監察書或調取票,相關的法定事項需要明確地記載,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 法院還應隨時監督通訊監察的執行情形,以確保通訊監察的合法性和適度性。 相關法律依據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本法)的第一、十一、十一之一和十六條。其中,第一條是本法的立法目的,規定了保障人民秘密通訊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的目的;第十一條和第十一之一條是關於申請通訊監察書或調取票的相關規定;第十六條則是關於法院對通訊監察執行情形的監督和檢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