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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法官審通訊監察案件,應注意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並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行之。(本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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