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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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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院通訊監察書時,固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指定執行機關。但必要時,亦得於徵詢聲請人之意見後,指定其他執行機關。(本法十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時可以按照聲請人的要求指定執行機關,但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以在徵詢了聲請人意見後指定其他執行機關。這意味著在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時,法院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指定哪個執行機關來進行監察工作。關於該條的解釋和適用,我並未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

  • 名詞
  • 通訊監察書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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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時,固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指定執行機關。但必要時,亦得於徵詢聲請人之意見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