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時,固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指定執行機關。但必要時,亦得於徵詢聲請人之意見後,指定其他執行機關。(本法十四)
根據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時可以按照聲請人的要求指定執行機關,但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以在徵詢了聲請人意見後指定其他執行機關。這意味著在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時,法院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指定哪個執行機關來進行監察工作。關於該條的解釋和適用,我並未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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