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補發通訊監察書之聲請。受理聲請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為准駁之決定。如認不符規定者,應予駁回;認聲請有理由者,應即補發通訊監察書。(本法六、施行細則四)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之規定,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補發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法院在受理聲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准駁之決定。如果法院認為聲請不符合規定,則應予以駁回;但如果認為聲請有合理理由,則應即補發通訊監察書。此規定可以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施行細則第四條中找到相關的實施規定。 參考資料: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60059)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5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