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補發通訊監察書之聲請。受理聲請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為准駁之決定。如認不符規定者,應予駁回;認聲請有理由者,應即補發通訊監察書。(本法六、施行細則四)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