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法院受理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通知同意或補行同意通訊監察案件,須受監察人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者,始得為之。如受監察人在境內未設有戶籍者,自毋庸法官同意,應逕予駁回。(本法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