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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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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法院受理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通知同意或補行同意通訊監察案件,須受監察人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者,始得為之。如受監察人在境內未設有戶籍者,自毋庸法官同意,應逕予駁回。(本法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7條的規定,當法院受理通訊監察案件時,必須要求被監察人在台灣境內有戶籍才能進行監察。如果被監察人在境內未設有戶籍,則法院應當直接駁回此案件而不需要法官的同意。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通訊監察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舉例來說,如果一名來台旅遊的外籍人士成為犯罪嫌疑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7條將不適用於此人,因為他在台灣境內沒有戶籍。

  • 通訊監察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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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規定:「十七、法院受理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通知同意或補行同意通訊監察案件,須受監察人在我國境內設有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