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法院受理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通知同意或補行同意通訊監察案件,須受監察人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者,始得為之。如受監察人在境內未設有戶籍者,自毋庸法官同意,應逕予駁回。(本法七)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7條的規定,當法院受理通訊監察案件時,必須要求被監察人在台灣境內有戶籍才能進行監察。如果被監察人在境內未設有戶籍,則法院應當直接駁回此案件而不需要法官的同意。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通訊監察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舉例來說,如果一名來台旅遊的外籍人士成為犯罪嫌疑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7條將不適用於此人,因為他在台灣境內沒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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